江西省爱心公益协会
受益对象选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爱心公益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类公益项目和救助活动中受益对象的选择工作,确保公益资源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所有使用非特定捐赠人捐赠的合法财产开展的救助、资助、帮扶等公益项目与活动。
第三条 受益对象选择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户籍,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申请机会。
2.救急助困原则:优先救助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陷入急迫性困境的个人或群体;优先帮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社会最弱势群体。
3.公开透明原则:选择标准、流程和结果(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效益最大化原则:确保有限的公益资源用于最需要帮助的领域和对象,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对象,是指接受协会提供的资金、物资、服务等公益救助或帮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为自然人。
第五条 受益对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
2.特困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以及空巢、孤寡、失能、高龄贫困老人。
3.残障人士:持有残疾证,因残疾导致生活、就业、就医、就学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的人士。
4.重大疾病患者:因罹患重大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患者及其家庭。
5.受灾群众: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受严重损害,急需过渡性救助的人员。
6.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协会认定,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协会宗旨的其他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
第六条 受益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标准:
1.身份真实性: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家庭情况、困难证明等材料真实、有效、完整。
2.困境真实性:所陈述的困难状况属实,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类别之一。
3.需求迫切性:面临的困境具有紧迫性,不及时救助可能对生命、健康、基本生存或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的,优先考虑。
4.政策互补性:在政府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后,仍有较大救助缺口,需要社会公益力量予以补充援助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纳入受益对象范围:
1.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明材料的。
2.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或困难程度与申请内容严重不符的。
3.有能力通过自身、家庭或社会保险等途径解决当前困难的。
4.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参与非法活动,且社会评价恶劣的(特殊情况如司法救助项目等除外)。
5.协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宜给予帮扶的情形。
第十条 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公开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受益对象选择工作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对收到的任何异议,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对于有特定捐赠意愿的捐赠项目,受益对象的选择可在符合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尊重捐赠人的合理意愿,并签订书面协议。
江西省爱心公益协会
2025年3月8日